
发布日期:2020-9-17 7:16:07 访问次数:1056
(1)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同时向一个或多个指定区域广播信息,广播声音应清晰,距扬声器正前方3m处,应急广播声压级(A计权)不应小于65dB,且不应大于115 dB。
(2)消防广播设备应具有广播监听功能。
(3)当有起动信号输入时,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立即停止非应急广播功能,进入广播状态。
(4)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显示处于应急广播状态的广播分区。
(5)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自动控制起动或停止应急广播,选择广播分区,且手动操作优先。
(6)消防应急广播进人应急广播状态后.应在10s内发出广播信息,且声频功率放大器的输出功率不应被改变。
(7)消防应急广播设备中任一扬声器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扬声器的应急广播功能。
(8)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预设广播信息,预设广播信息应储存在内置的固态存储器或硬盘中。
(9)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并应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录音时间不应少于30min。当使用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应自动中断其他信息广播、故障声信号和广播监听,停止使用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后,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在3s内自动恢复到传声器广播前的状态。
( 10)消防应急广播设备使用的声频功率放大器应满足:失真限制的有效频率范围为80Hz~8kHz;总谐波失真不大于5%;信噪比不小于70dB。
上一信息: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总体方案的设计内容
下一信息:消防广播设备的设备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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